当前位置: 首页>>读者服务>>知识产权信息服务>>正文

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规章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3-30 18:58:57  阅读数:

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

 

管理条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、推进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运行与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是集服务、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体机构。

第三条 中心广集校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服务人员,以“出标志性成果、标志性人才、标志性团队、标志性运作机制”为目标,逐步将中心建设成为特色鲜明、服务到位的高知服务组织机构。

第二章 中心管理体制

第四条  中心实行中原工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采用“以问题为导向,以项目为载体,以项目管理为途径”的管理模式。

第五条  中心虽设立在图书馆,但要紧密依托学院,有效整合学科资源,开发信息工具,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。

第六条  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为中心的指导机构。中心由主任及若干办事员组成,主任由学校给予聘用任职,每届任期四年。

第七条 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,定期接受学校考核。学校解聘或变更中心主任应经校长提出,校长办公会同意。

第三章 人员队伍

第八条 中心按照稳定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,着力培养中青年队伍,广泛吸收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加盟,使中心成为省内领先的服务基地。

第九条 中心人员实施定编、定岗,实行严格考核制度,中心主任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续聘。

第十条  中心为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办公用房,尽力提供外出学习培训机会,以及相应的后勤服务。

第四章 项目管理

第十一条 中心以承担校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首要任务。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,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,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。

第十二条  实施项目负责制,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服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负全责。并负责服务过程的记录,服务结果的追踪反馈等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上一条: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

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