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
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、推进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运行与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是集服务、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体机构。
第三条 中心广集校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服务人员,以“出标志性成果、标志性人才、标志性团队、标志性运作机制”为目标,逐步将中心建设成为特色鲜明、服务到位的高知服务组织机构。
第二章 中心管理体制
第四条 中心实行中原工学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采用“以问题为导向,以项目为载体,以项目管理为途径”的管理模式。
第五条 中心虽设立在图书馆,但要紧密依托学院,有效整合学科资源,开发信息工具,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。
第六条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为中心的指导机构。中心由主任及若干办事员组成,主任由学校给予聘用任职,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七条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工作,定期接受学校考核。学校解聘或变更中心主任应经校长提出,校长办公会同意。
第三章 人员队伍
第八条 中心按照稳定性和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,着力培养中青年队伍,广泛吸收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加盟,使中心成为省内领先的服务基地。
第九条 中心人员实施定编、定岗,实行严格考核制度,中心主任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续聘。
第十条 中心为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办公用房,尽力提供外出学习培训机会,以及相应的后勤服务。
第四章 项目管理
第十一条 中心以承担校内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首要任务。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、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,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,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。
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负责制,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服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负全责。并负责服务过程的记录,服务结果的追踪反馈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生效。